国庆佳节期间,遇邻居加班,晚上匆匆蹬车赶路,我顺口一问:“给多少加班费?”他一苦笑:“本公司无此一说!”记得每逢节假日,媒体总是刊登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介绍节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,以示提醒。可总有一些单位置之不理,有的打折扣,有的以倒休补休代之,有的干脆无视,分文皆无。
加班是劳动者的额外付出,理应依法付予不同的加班报酬,这天经地义之事,为何总是逢节必议?说明这涉及职工利益的民生问题尚未正常解决。何故?一是职工作为弱势群体,与企业之争,“没好果子吃”;二是职工加班无人开具证明,无力自行举证,最终很难用法律维护应有权益,何况有的企业使用手段,如下达任务过高,正常工作时间根本完不成,于是加班成了“主动自觉”等等;三是有关部门监管无力或未尽监管之责。
注重维护群众利益,从加班费不能很好落实,折射出职工维权之难。我们应站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高度,毫不含糊地守法执法,劳动主管部门应从加班费入手较较真,出台违章强制性规定,加大企业违规成本,让职工领取加班费都能顺理成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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