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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岁的赖先生,老家在江津,原本在重庆主城的一家汽车厂当保安。2010年,眼看孩子渐渐长大,赖先生有了回乡工作的念头。2010年7月,他回到江津,应聘到双福新区一家铜管厂上班。
“工厂把我们招过去后,学习了7天,把我分配到轧机车间工作。”赖先生说,在轧机车间工作不久,当年11月,他的左手被轧机轧成粉碎性骨折,伤势十分严重。
受伤后,赖先生去申请工伤鉴定,但遭到工厂拒绝。
“工厂突然拿出一份《实习生协议》,说我是学校派来的实习生。”昨天,赖先生在电话里显得有些郁闷,“我十多年没读书了,协议上的学校都没听说过,我怎么是学校派来的实习生?”
赖先生说,进工厂时,工厂让他们签了厚厚的一叠材料。“材料里夹着一张《实习生协议》,我们又不懂《实习生协议》代表什么,以为是个试用期合同,就签字了。”
昨天,我们了解到,这份《实习生协议》,甲方为工厂,乙方为江津双福*人教育学校,丙方为赖先生。协议期限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1年1月18日,但协议中丙方除赖先生签字外,还有10多名劳动者的签字。
协议上还写明,非甲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及丙方自身疾病与甲乙双方无关。符合意外伤害保险条件,产生的后果由保险公司赔偿,超出部分由丙方承担,未缴纳意外伤害保险金的,产生的费用一切由丙方自己承担。
因此,工厂否认赖先生是工厂员工,与赖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,这样赖先生就无法做工伤鉴定。今年,赖先生将工厂告上法院,学校作为第三方出庭。
法庭上,学校拿出了一份登记册,证实赖先生曾到学校去报名登记,参加过学校为农民工提供的免费培训。但后来证实,这份登记册中的信息并非赖先生亲自填写。
赖先生说,他从未联系过学校,学校为何有赖先生的登记信息,为何实习协议上出现了第三方学校?昨天,我们致电双福*人教育学校。
针对我们这两个问题,学校就业处工作人员施先生说,赖先生等人是亲自到学校报名参加免费培训的。“我们的登记册,是学员报名时,老师帮忙填写的。填好后,学员参加培训后,我们就帮他们找工作。”
“那学员有来上课吗?”我们问。施先生说:“学生是否来上课我们不知道,我们不对这类学员进行考核。”
但这个说法与赖先生在法庭上的陈述大相径庭,他说,他是由朋友介绍去工厂上班的,是工厂让他签订了一系列协议。
昨天,我们从江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,法院最终判决赖先生和工厂存在劳动关系。
“赖某与工厂、学校虽然签订了《实习生协议》,但赖某并非全日制在校生,学校也未对他进行职业技术理论的培训,未收取培训费、颁发学生证等,即赖某实际上未接受学校的管理。”法官说,赖某在工厂从事轧机工作,不是以实习为目的,而是实实在在的务工,且工厂每月发放工资和补贴,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。
法院一审最终认定,赖先生和工厂形成了劳动关系。工厂不服,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昨天,赖先生说,现在他的左手还不能握拳,很可能留下残疾。拿到判决书后,赖先生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工伤鉴定,鉴定结果还没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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